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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12月8日,浙江蓝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《终结申请书》。管理人称,2025年7月25日,第三人萧建生、债权人、管理人签署代偿协议并已支付全部和解款。本院认为: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:"破产宣告前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,并予以公告:(二)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”。债务人现已按协议约定清偿全部到期债务,管理人据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浙江蓝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,符合上述引用条款的规定,应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,本院于2025年12月8日裁定终结浙江蓝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。
特此公告
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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